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涉税事宜暂按新三板公司政策处理
导读:
备受瞩目的北交所将于11月15日开市。今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北交所上市公司涉税事宜暂按新三板公司政策处理。文件全文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延伸阅读
现有的新三板的税收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一)股息红利1、201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2019年7月12日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股权激励1、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股权转让1、2018年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个人持有的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除个人之外的企业持有的金融商品转让并未有免征规定,应当是征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这个问题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所以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是免征增值税的,而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对个人、企业持有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一直都是具有争议的,争议的缘由主要在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是否属于金融商品。
四、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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